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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
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
(二)災後原地復建。
(三)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四)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前項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以該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pdf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流程.pdf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pdf
生態檢核常見錯誤態樣參考.pdf